台南市大灣國小資源教室學生回歸原班之實施辦法
一、『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二、目的: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為前提,最少限制環境為原則,給予適當的教育安置。
三、回歸方式:於每學期末召開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該生
是否回歸原班。
四、回歸標準及優先順序:
1. 家長主動提出安置申訴者。
2. 經級任教師提出且經家長同意,得以回歸原班繼續輔導者。
3. 接受輔導科目之評量成績達65分以上者,且在該年級受輔導
學生中屬於表現較優異者。
4. 在資源班IEP的長期目標達到80%者。
5. 因涉及資源分配的公平原則,已連續接受四個學期的資源方案服務,但因學生努力不足或家長配合度低,導致該生進步有限, 則回歸原班。
6. 學生超額(30人)時,以最高年級開始回歸。
五、強迫回歸標準:
1. 學生無故缺席五次,且資源教室確實已書面或電話聯絡通知家長及級任導師,而無回應者。
2. 家長無法配合資源教室提供之策略,協助督促學生學習,且
經三次晤談溝通後,仍無改善者。
六、追蹤輔導時間:學生回歸原班後即開始,並持續三至六個月。
七、追蹤輔導方式:不定時與級任導師、科任教師、家長或學生晤談,
了解學生學習、行為表現及運用學習策略之情
形。
八、預期效果:學生能克服其生理的、心理的與人際關係的障礙,適
應普通班的環境。
九、本辦法經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