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0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南市教特字第1000623774號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
(二)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二、目的:
(一)建立特殊需求學生的標準化鑑定程序,準確鑑定個案,尊重個別差異給予適性的安置。
(二)建立特殊需求學生多樣化、富彈性的就學、就養管道,使能獲得教育機會均等的機會。
(三)加強輔導特殊需求學生,以獲得充分發展。
(四)加強特殊需求學生家長之聯繫、服務,落實安置、輔導工作。
三、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
(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台南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四、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
(一)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二)臺南市安平國民中學
六、申請資格:就讀於本市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在學學生。
七、申請作業時程:
(一)申請方式: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學校相關業務人員)提出申請。
2.導師或特教教師主動提出申請(需取得家長同意)
3.提報個案請一律備齊附件三之審核表相關文件,始可受理。
(二)鑑定時程:如附件一。
(三)鑑定流程說明:如附件四。
1.情障鑑定概念工具研習:採隔年舉辦,屆時請各校指派未參加過情障工具研習之教師參加。
2.學校轉介前介入:
(1)發現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輔導室進行普通教育輔導,由輔導人員加強輔導與提供普通教師介入策略。
(2)普通輔導無顯著成效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備齊附件三「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所列之相關鑑定資料後,始得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3.送件:於每年十一月、四月 ,將鑑定資料以公文交換或是專人親送至安平國中(鑑定資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4.鑑輔會審查:
(1)分案初評:針對本市學校所提報之個案,由情障鑑定種子教師進行分案初評工作。針對送件內容疑議,安排情障鑑定種子教師入校訪談相關人員與觀察個案。
(2)複評:邀請學者、情障鑑定種子教師於安平國中辦理個案鑑定資料研判,並達成初步決議。
(3)鑑定會議:邀請學校代表、家長與會,聽取綜合研判決議,並提供輔導相關建議。
九、經費:
由教育部補助本市100年度特教學生鑑輔會相關經費支應。
十、獎勵:
辦理相關工作有功人員,依本市所屬各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相關要點辦理。
十一、附則:
(一)學生家長提出本鑑定申請時,各校輔導室或相關人員應先與家長充分溝通,協助家長瞭解鑑定相關事宜。
(二)各校彙整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資料提報鑑輔會申請鑑定時,請依附件三「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所列之項目內容依序排列後,將每位學生資料個別整理,並影印兩份,連同資料正本,一式三份送至安平國中特教組。
(三)情障學生鑑定證明於國三時統一發放,若學生因故轉學,請學校透過特殊教育學生轉安置程序辦理,並請新安置及原就讀學校做好相關原始資料轉銜事宜。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