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永康區大灣國小資源班100學年度入班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二、台南縣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班)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建立特殊教育之多元化安置機制,落實特殊教育服務。

    二、強化資源教室服務效能,提供適性教育。

    三、協助身心障礙之學生,在常態學習環境中接受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

        培養良好的適應能力,充分發揮潛能。

叁、服務對象:

    一、身心障礙並有學習、適應困難之學生。例:智障、視障、聽障、語障、肢障、學障、身體病弱、情障或多重障礙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障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者

    二、就讀本校普通班,經『台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暨就學輔導委員會』診斷後符合身心障礙特質,並獲家長同意接受資源教室服務的學生。

    三、校內一、二年級班級導師轉介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經資源班教師實施轉介前介入教學觀察後,研判符合身心障礙特質,但因家庭因素無法至醫院鑑定,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並獲家長同意接受資源教室服務的學生。

肆、入班順位:

第一順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障證明或經『台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暨就

          學輔導委員會』診斷後符合身心障礙特質者。

第二順位:校內一、二年級班級導師轉介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持有醫師診斷

          證明者。

第三順位:校內一、二年級班級導師轉介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經資源班教師實

          施轉介前介入教學觀察後,研判符合身心障礙特質,但因家庭因素無

          法至醫院鑑定,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者。

第四順位:校內三年級以上,班級導師轉介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經資源班教師

          實施轉介前介入教學觀察後,研判符合身心障礙特質,但因家庭因素

          無法至醫院鑑定,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者。

 

伍、鑑定流程:

一、            轉介:資源教師主動調查以下之學生,並請級任老師填寫轉介表。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與醫師診斷證明之特殊學生

2.  曾接受鑑輔會鑑定後符合身心障礙特質之學生

3.  請導師轉介班級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初檢:請級任老師紀錄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本。

1.  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部份,取得家長同意,進行身心特質調查。

2.  非特殊教育學生部份,轉介有關處室人員處理。

三、            複檢:

1.  收集相關資料(家庭、學業、身心發展、社會行為、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本、醫學診斷等)。

2.  相關測驗結果之分析須符合身心障礙特質。

陸、鑑定安置評估會議:

一、                參加人員:「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推行小組」與個案家長、教師。

二、                目的:就學生身心特質進行確認,決定是否實施資源教室服務。

三、                時間:98年9月3日

 

本計畫經呈請校長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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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812南市教特字第1000623774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

(二)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二、目的:

(一)建立特殊需求學生的標準化鑑定程序,準確鑑定個案,尊重個別差異給予適性的安置。

(二)建立特殊需求學生多樣化、富彈性的就學、就養管道,使能獲得教育機會均等的機會。

(三)加強輔導特殊需求學生,以獲得充分發展。

(四)加強特殊需求學生家長之聯繫、服務,落實安置、輔導工作。

三、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

(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台南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四、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

(一)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二)臺南市安平國民中學

六、申請資格:就讀於本市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在學學生。

七、申請作業時程:

(一)申請方式: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學校相關業務人員)提出申請。

2.導師或特教教師主動提出申請(需取得家長同意)

3.提報個案請一律備齊附件三之審核表相關文件,始可受理。

(二)鑑定時程:如附件一

(三)鑑定流程說明:如附件四

1.情障鑑定概念工具研習:採隔年舉辦,屆時請各校指派未參加過情障工具研習之教師參加。

2.學校轉介前介入:

(1)發現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輔導室進行普通教育輔導,由輔導人員加強輔導與提供普通教師介入策略。

(2)普通輔導無顯著成效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備齊附件三「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所列之相關鑑定資料後,始得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3.送件:於每年十一月、四月 ,將鑑定資料以公文交換或是專人親送至安平國中(鑑定資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4.鑑輔會審查:

(1)分案初評:針對本市學校所提報之個案,由情障鑑定種子教師進行分案初評工作。針對送件內容疑議,安排情障鑑定種子教師入校訪談相關人員與觀察個案。

(2)複評:邀請學者、情障鑑定種子教師於安平國中辦理個案鑑定資料研判,並達成初步決議。

(3)鑑定會議:邀請學校代表、家長與會,聽取綜合研判決議,並提供輔導相關建議。

九、經費

    由教育部補助本市100年度特教學生鑑輔會相關經費支應

十、獎勵:

    辦理相關工作有功人員,依本市所屬各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相關要點辦理。

十一、附則:

(一)學生家長提出本鑑定申請時,各校輔導室或相關人員應先與家長充分溝通,協助家長瞭解鑑定相關事宜。

(二)各校彙整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資料提報鑑輔會申請鑑定時,請依附件三「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所列之項目內容依序排列後,將每位學生資料個別整理,並影印兩份,連同資料正本,一式三份送至安平國中特教組。

(三)情障學生鑑定證明於國三時統一發放,若學生因故轉學,請學校透過特殊教育學生轉安置程序辦理,並請新安置及原就讀學校做好相關原始資料轉銜事宜。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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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大灣國小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辦理。

二、目的:  

(一)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持續性之教育服務與家庭支援服務。

(二)結合家庭、學校及社會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合性之服務。

(三)提供家長資訊、諮詢、輔導、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三、服務對象:

    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

四、辦理時間:

    本校於開學後二週內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內容並轉告學生家長,並在學校網頁上不定時公告相關訊息,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五、服務內容:

(一)提供特教資訊:

    學校利用每學期初親職座談會或其他相關會議以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有關教育、褔利、醫療等機構或措施之相關資訊。
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等資源服務,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二)提供諮詢服務 :

    學校以電話或晤談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有關教養、就學等問題之諮詢,提供家長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諮詢專線及其他相關機構之服務電話。

(三)輔導服務: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個別化轉銜計畫(ITP)會議,邀請家長擬定或參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服務;建立特教生生活輔導紀錄簿;提供家庭成員小團體輔導或個別諮商輔導、班級輔導活動及支持性成長團體等。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學校辦理研習或小團體等親職講座課程或戶外教學活動,增進特殊教育之家長相關知識。

(五)社會福利(補助)資訊 :

    告知家長本局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各項福利服務及教育階段所提供各項福利補助。

(六)申請教具、輔具 :

    告知家長各項教具、輔具申請辦法,並可提出申請。

(七)障礙者生涯規畫及轉銜輔導資訊:

    進行轉銜作業時,蒐集相關資訊,提供家長作為安排身心障礙學童生涯規劃之參考。

(八)學校家長會委員:

    應至少有一名為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以利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學校事務,協助校內推動特殊教育工作。
(九)多元溝通管道:

    提供豐富且持續的溝通方式,如聯絡簿、家庭訪問、電話訪問、電子信箱。

(十)定期工作檢討:

    每學年召開成效評估檢討會、製作成果、擬定下學年工作計畫等。

六、預期效益:

    整合學校教育資源與家庭教育支援系統,提供身障學生家長必要之支援,期使身障學童獲得充分的學習,完善的照顧。

七、本實施計畫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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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永康區大灣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特教宣導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本校100學年度校務計畫辦理。

二、目標:1.增加普通學生及特殊學生彼此的了解與互動,建立無障礙之人

文環境。

2.提供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正確的認知及體會,落實融合教育。

3.增加特殊學生社會活動經驗,促進潛能發展。

三、活動日期:100年11月2日(三)~12月24日(六)

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五、活動內容:

項次

活動名稱

內容、方式

辦理時間

辦理地點

參加對象

備註

1

全校宣導

利用升旗朝會對學校師生進行特教理念、身心障礙類別宣導

升旗時間

操場

全體師生

 

2

海報宣導

展出認識身心障礙類別海報,公布於菁英館大廳

11/07~30

菁英館1F

全體師生

學生利用下課時間或由導師於上課時間帶領全班前往觀看海報

3

特殊教育    學習單

有關特教知識學習單,每班選出三張,給予德育分數3分,並展示於菁英館大廳。

11/07~30

各班教室

全校學生

12/01前請導師選出三張交回特教組

4

影片欣賞

全校師生特教影片之觀賞

11/02

10:30~11:10

各班教室

全體師生

 

5

身心障礙體驗闖關

視障肢障學障體驗,由導師帶學生進行闖關

11/07~11/19

菁英館2樓會議室

一、三年級

五年級學生

每節安排1班

6

融合活動

與特教班共同進行比賽

12/24

操場

特教班與部分普通班學生

 

7

特教班

成果展

展示特教班教學成果

11/29~12/02

特教班教室

全體師生

 

8

教師專業進修

週三下午辦理教師專業知能研習

11/23

會議室

全體教職員       義工、家長

 

9

班級宣導

由班級導師對學生進行特教宣導。

學期中

各班教室

全體師生

 

10

網路宣導

特教班、資源班設置班級網頁加強特教理念宣導。

學期中

全校

全體師生

 

11

性別平等宣導

搭配並融入特教宣導活動

11/21-25

全校

全體師生

 

12

愛心發票捐贈

發動全校發票之收集,並轉贈身心障礙機構、團體。

學期中

各班教室

全體師生

捐100張得核以德育2分

 

六、11/07(一)、11/08(二)、11/14(一)、11/15(二)需借用菁英館二樓

    11/18(四)、11/19(五)需借用會議室

七、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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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壹、家長參與

l           特教法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l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鑑輔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l           特教法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l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l           特教法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l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l           特教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應聘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並定期召開會議。

貳、鑑輔會的職責

l           特教法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l           施行細則第九條  ….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l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鑑輔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l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參、特殊教育班級型態、安置原則

l           特教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

(一)自足式特教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l           特教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l           特教法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l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場所可安置時,得經其主管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肆、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l           特教法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l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學校實施身心障礙教育,應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課程綱要,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且應彈性運用教材及教法。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l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l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l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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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大灣國小資源教室學生回歸原班之實施辦法

一、『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二、目的: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為前提,最少限制環境為原則,給予適當的教育安置。

三、回歸方式:於每學期末召開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該生

              是否回歸原班。

四、回歸標準及優先順序:

    1. 家長主動提出安置申訴者。

    2. 經級任教師提出且經家長同意,得以回歸原班繼續輔導者。

    3. 接受輔導科目之評量成績達65分以上者,且在該年級受輔導

       學生中屬於表現較優異者。

    4. 在資源班IEP的長期目標達到80%者。

    5. 因涉及資源分配的公平原則,已連續接受四個學期的資源方案服務,但因學生努力不足或家長配合度低,導致該生進步有限, 則回歸原班。

    6. 學生超額(30人)時,以最高年級開始回歸。

五、強迫回歸標準:

    1. 學生無故缺席五次,且資源教室確實已書面或電話聯絡通知家長及級任導師,而無回應者。

    2. 家長無法配合資源教室提供之策略,協助督促學生學習,且

經三次晤談溝通後,仍無改善者。

六、追蹤輔導時間:學生回歸原班後即開始,並持續三至六個月。

七、追蹤輔導方式:不定時與級任導師、科任教師、家長或學生晤談,

                 了解學生學習、行為表現及運用學習策略之情

形。

八、預期效果:學生能克服其生理的、心理的與人際關係的障礙,適

應普通班的環境。

九、本辦法經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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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

             

    

一、目的

本原則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之共同參考,以促進資源班順利運作,充分發揮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功能。

 

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二、實施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普通班需資源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資源班服務對象包括經鑑輔會鑑定之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任務

資源班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例如:協助申請輔具、獎助學金等。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列資源班教師之職責。

 

四、實施內容

    資源班之實施內容包含直接服務、間接服務、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特教推動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直接服務為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二)間接服務為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三)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說明資源班之服務內容。

 

五、課程與教學

(一)資源班應採用正式與非正式評量,評估學生基本能力和特殊教育需求,以做為課程設計之依據。

(二)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三)課程內容可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調整,調整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

(四)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特殊教育課程,例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

(五)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六)資源班之教學採小組教學為原則。

(七)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八)若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一、說明資源班之課程及教學方式。

二、需要時資源班教師應與校內其他類型特殊教育班級教師合作。

三、排課應符合「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規定。

四、教務處應優先協助資源班排課。

五、說明資源班排課原則,及界定抽離、外加、入班協同等課程之實施方式。

六、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各直轄市、縣()相關規定辦理。

 

六、評量與成績考查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可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成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比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 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2. 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六)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 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例如: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2. 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商議;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說明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之實施原則。

 

七、排課方式

(一)資源班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處。

(二)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例如:可採數個普通班的語文領域同時段排課,以利資源班學生抽離上課。

(三)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四)抽離課程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五)外加課程係指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升旗、早自修或課後時間等。

(六)入班支援教學係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通班中之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支援教學計畫,包括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之具體作法。

(七)各直轄市、縣()政府訂定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時,應考量教師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之性質與工作量,予以合理核算計入授課節數中。

 

一、說明資源班排課方式之實施原則。

二、教務處應優先協助資源班排課。

三、說明資源班排課原則,及界定抽離、外加、入班協同等課程之實施方式。

四、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但得合理考量教師所承擔間接服務之性質與工作量。

 

八、師資

(一)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資源班教師。

(二)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或特殊教育專門課程,各直轄市、縣()政府應規劃辦理相關研習進修活動,學校並應鼓勵資源班教師參與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說明資源班師資之資格與應具備之專長。

九、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資源班由各直轄市、縣()政府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二)現有資源班得由各直轄市、縣()政府每年編列相關經費,以添購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三)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四)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說明主管機關與學校對資源班經費之編列與運用原則,以及資源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十、輔導與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將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依各直轄市、縣()政府規定,報請備查。

(二)各直轄市、縣()政府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三)各校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彰之學校由各直轄市、縣()政府追蹤輔導。

 

說明主管機關對資源班之輔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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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決議。

3.教育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九一)特教字第九一一二八0七八號函辦理。

貳、目的

1.建立支援系統,以團隊合作模式,分層處理特殊學生之行為問題。

2.預防及降低特殊學生在校發生之緊急事件的傷害。

3.增進學校教職人員處理特殊學生之行為問題的能力。

參、說明

1.本作業要點在補充「校園緊急事件危機處理作業要點」中為列入特教學生之部分。

2.本作業要點之任務,應於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中提出討論並任務分派。

肆、特殊學生常見需要緊急支援之徵兆或時機

1.學生上課10分鐘後未進入教室。

2.學生在上課中突然無故奔出教室。

3.學生在課堂中因故離開,卻未在時限內返回。

4.學生上課中情緒失控嚎叫或破壞物品,干擾課程繼續。

5.學生出現嚴重自傷行為。

6.學生與他人(教職員或同學)發生劇烈衝突。

7.以重力攻擊同學或教師等暴力行為,教師無法使其立即停止該行為。

8.疾病發作:如癲癇、心臟病等。

伍、危機事件處理

 

事件類別

當下處理程序

失蹤

校內:1.通知學校各個通道出入口相關人員。

2.特教組及相關支援人士協助尋找。

校外:1.通知家長。

   2.透過交通電台廣播協助尋找。

預防方式:

校內:提供校內同仁(含警衛)學生照片以辨認學生,請同仁發現學生在校內遊蕩,協助將其帶回教室。

校外:向社會局申請身份辨識手鍊供學生配戴。

暴力行為

科任教師、導師、特教組:

1.當學生發生上述行為時,任課老師可透過班級幹部通知導師或支援人員前來,任課老師暫時留置現場處理。

2.通知家長並告知學生行為之狀況。

3.隨時備妥支援人士緊急聯絡電話。

嚴重自傷行為

1.校內支援人士係在事件發生時,緊急協助處理之重要人士。支援人士之人選依個案狀況選定,且須經特教推行委員會核定。

2.支援人士工作項目依序為隔離個案使其離開現場→緩和情緒→限制自傷、暴力、破壞行為。

3.若無法使該案離開現場,可視需要請相關教師或幹部將他學生撒離至其他場所

4.處理時應排除閒雜、旁觀人士。

5.家長與教師合作找出行為之前事。

疾病發作

科任教師:場位內醫療人員處理。

預防方式:

若學生可能有某種疾病發作的突發現象,教師應事前有了解處理該疾病發作的初歩流程及動作。

陸、支援系統處理流程圖

任課老師

處理措施現場進行初步處理,讓學生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緩和情緒

特教班:鄰班教師、行政人員等

處理措施:1.安撫學生,冷卻情緒,帶離現場

2.接納情緒予以可控之宣洩

3.進行初步輔導

輔導室、訓導處

處理措施:1、應於三日內立即必要處理彙整學生個案資料。

2、澄清事故原貌及動機。

3、召開個案研討會,提出輔導策略

4、執行輔導策略,監督實施成效。

特教推行委員會

處理措施:應於兩週內為立即必要處理,若無法處理,應向主管行政機關通報尋求協助處理。

教育局接獲通報後,視情況介入處理或是轉介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提供情緒及行為

問題巡迴輔導服

2.提供相關服務機構資料,進行轉介

立案心輔機講,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構,法律詢問中心,勒戒中心,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等

             

柒、支援系統協助原則:

  1.立即冷卻原則

2.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原則。

3.維護學生受教權原則。

4.告知家長原則:學校需將學生的狀況及學校處理程序迅速通知家長。

5.持續輔導及記錄的原則:

 (1)對於發生事件的特教學生,應由資源特教老師配合該班導師持續探究事件發生的原因、預防方法、輔導策略並記錄輔導過程。

(2)對於與事件相關的普通班學生,資源班老師應配合班上導師及輔導老師共同與以輔導。

(3)對於特殊兒童之家長應予以更多心理支持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

6.其他適當措施:

(1)視情況及需要,改變學習環境或轉換班級。

(2)視情況及需要,請家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到校陪同學生做學習活動。

(3)召開個案會議。

(4)通報特教資源中心請巡迴輔導老師協助處理。

(5)社工師或心理師介入輔導。

(6)轉介專業醫師診斷治療。

捌、本要點經特教推行委員會及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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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會議時間:100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9:00~21:00。

二、    會議地點:大灣國小健康中心

三、     活動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19:00~19:20

參加人員簽到

19:20~19:40

長官致詞

19:40~21:00

1.學生IEP目標討論

2.親職專業知能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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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大灣國小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教班與資源班IEP會議暨親職專業知能講座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教育安置。

(二)          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重點工作會議決議。

(三)          本縣特教重點工作計畫。

二、    目的

(一)          與家長溝通,強化家長對IEP的認識與理解。

(二)          透過親師溝通,與增進家長對孩子的認同與瞭解。

(三)          透過親師對於IEP的認識與溝通,提昇學生學習成效。

(四)          強化行政人員、家長與教師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促進教學活動的進行。

三、    會議時間:100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9:00~21:00。

四、    會議地點:大灣國小健康中心

五、    與會人員:

(一)          校長、本校相關行政人員

(二)          學生家長

(三)          特教班&資源班師生

六、    活動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19:00~19:20

參加人員簽到

19:20~19:40

長官致詞

19:40~21:00

1.學生IEP目標討論

2.親職專業知能講座

七、    請惠予全程參加教師研習時數2小時

八、    本實施計畫經特教班教學研究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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